近日,通州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法院通报,此类动物伤人案经常出现当事双方情绪严重对立、饲养人或管理人相互推诿责任等问题。
在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小赵受胡先生雇佣,为他打扫卫生和喂狗,却在一次喂狗过程中被扑咬受伤。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赵在为胡先生提供劳务,并因犬只撕咬受伤,胡先生理应对小赵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由于肇事犬只具有危险性,且事发时该犬只拴在门口,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食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小赵自担20%的责任,胡先生承担80%的责任。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副庭长许多清表示:“雇佣关系之中,雇员在从事日常喂狗的工作过程当中被狗咬伤,应当尽到‘履行职务行为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法院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确定彼此之间的责任承担。”他说,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当动物发生伤人事件后,应积极实施救助。但是在近十年的相关损害纠纷案中,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并未在相关机关备案登记,结果狗咬人之后,各方互相推诿。一些被所谓“好心人”在小区内喂养的流浪动物,伤人后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这些都给被侵权人维权带来了较大难度。
据法院通报,发生此类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往往已经进行了多轮协商,对立情绪严重,并对事发时细节争议较大 “我们还发现,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维权意识有所增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类型逐渐增多,除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传统赔偿项目,当事人也多会因被饲养的动物攻击后,出现惊吓、恐惧等情形,进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表示。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庭长杨宇介绍说,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事件中,考虑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