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谷滩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与姐姐在小区里玩耍,被告牵着案涉犬向原告姐姐问路,并要求原告姐姐和原告带路,期间,案涉犬多次扑向原告并咬伤至三级暴露,被告拒不承认案涉犬咬伤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协调无果,遂诉至红谷滩法院,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为幼儿的情况下,仍选择牵狗靠近并要求其带路,因被告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足够安全的措施造成原告损害。故本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00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