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死了我的狗赔钱!”爷爷领着孙女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从后面窜出一条身材高大的狗扑向了孙女,被咬住的孙女吓得大哭大叫。爷爷拼尽全力被狗撞倒在地。赶来的狗主人见状转身离去。一保安持木棍朝狗头部猛击数棍,狗当场毙命。狗主人起诉保安,爷爷反诉狗主人。法院判决不陪。必须赔!
事发后保安在原地等了一段时间,没有人来,以为是流浪狗。保安就回去上班了。
可是,狗的主人得知狗并没有咬伤人并且被保安打死了。于是找到保安要求赔偿7000元,遭到了保安的拒绝。狗主人起诉到了法院。
爷爷得知情况后到法院反诉狗主人,称7000元我可以替保安赔偿。但是你必须赔偿我孙女儿的精神损失费4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安不予赔偿,狗主人赔偿小姑娘精神损失费4万元。
生活就像电影一样,可是却远比电影更精彩。
当狗的主人看见自己饲养的“儿子”咬人时。为了避免巨额赔偿费用,果断抛弃“儿子。”
可事后当他得知儿子并没有伤人,并被保安打死后。马上又承认“儿子,”并向保安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
假设狗主人并没有看见狗咬人,保安应当赔偿吗?
首先保安在关键时刻出手相救的行为,从道德层面上说属于见义勇为。
而从法律上层面上讲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保安看到孙女儿被狗撕咬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为保护孙女的人身安全。面对身材高大的恶狗。只有手持木棍冲上前去将狗当场打死。才能制止不法侵害。
保安面对不法侵害,手持木棍制止实属迫不得已,也唯有如此,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
本案不要说咬人的是一条狗,即使是大熊猫和东北虎在咬人,被保安当场打死也属于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价值是大于一切动物的。符合紧急避险,损害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的特征。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狗的主人遛狗不牵绳。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由狗的主人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狗主人应当自己赔自己7000元钱。
可是偏偏狗的主人见狗咬人后,转身就走。在这种情况下保安用棍打死狗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了。
狗的主人见狗咬人,转身就走,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放任狗咬伤别人的行为。
那么此时表面上看,来自于动物的不法侵害,就转换成了来自于狗的主人的不法侵害。即狗主人通过狗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使狗的主人成为了不法侵害人。
此时保安打死狗的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属于正当防卫,不负赔偿责任。为法官点赞
狗咬人时,狗的主人转身就走的行为,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轻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如果不构成轻伤,那么狗的主人就涉嫌寻衅滋事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
最后孙女衣服被咬破,只受到皮外伤是否能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爷爷和孙女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无端被没有牵绳的狗咬,应由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狗的主人,作为狗的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费用。
由于孙女被狗咬受到惊吓后,每天回家的必经之路都不敢走了,而且晚上被不断的噩梦惊醒,给孙女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且蒙上了一层心理阴影。因此有权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要形成等级伤残后,法院才能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女虽然没有形成等级伤残,但是,孙女被狗咬后,确实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损害。因此判决狗主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